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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现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21时许,时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某某西阳村处,看到交警查车后弃车逃跑,后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依法鉴定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呼气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870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记载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桥

检察官助理:张浩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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