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8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时某某明知其驾驶的豫HE****号中型普通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的情况下,仍驾驶该营运客车,沿武陟县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沁河桥北头黄河物资加油站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查,该客车核载19人,实载32人,超过额定载客1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时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检察员:王华磊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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