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时**,男,1982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0607****,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晁陂镇****。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2时32分许,被告人时**驾驶豫RA****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建设大道徐康线“徐康线45”线杆处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宋**驾驶的豫REB9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宋**受伤后于2019年10月2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时**在事故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若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附:1.被告人时**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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