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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本院批准,于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仇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时某某租住张某甲所有的位于甘肃省漳县**镇**村**社**号的一间出租房,并购买了电脑、打印机、塑封机、切卡机等作案设备,后被告人时某某伙同仇某某通过粘贴小广告、在网上发布制作假证的消息,联系到需要制作假证件和假印章的人商量好价格后,由时某某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和要求制作好假证件和假印章,并由时某某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对方,时某某和仇某某通过为他人办理假证件和假印章获取非法利益。

1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时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2枚:(1)**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2)**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3)**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4)**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6)**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7)**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8)**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9)**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0)**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1)**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2)**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专用章。

2被告人时某某、仇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1枚: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镇村民丁某某伪造**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印章1枚,获利260元。

3.被告人时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2019年5月份,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乡**村**组村民田某某伪造车辆行驶证2本,获利480元;(2)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漳县**镇**村村民李某甲伪造李某甲和杨某甲的结婚证1本,获利100元;(3)2019年6月份,为江西省高安市瑞阳新区**栋**单元**室居民黄某甲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本,获利200元;(4)2019年6月份,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路**乡**号**4S店马某某伪造车辆车牌1副,行驶证1本;(5)2019年6月份,为黑龙江大庆市万宝区**室居民韩某某伪造二手车行驶证等;(6)2019年7月份,为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小区居民贾某某伪造工商营业执照3本、职称证书2本,获利2200元。

4.被告人时某某、仇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小区居民吕某某伪造吕某某和党某甲的结婚证2本,获利350元;(2)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村民张某乙伪造陈某甲、吴某甲离婚证1本,获利200元;(3)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村民周某某伪造周某某和李某乙结婚证2本,获利400元;(4)2019年7月份,为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乡**村村民党某乙伪造车辆行驶证2本,获利400元。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时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科技职业学院印章1枚;(2)**县第三中学印章1枚;(3)**广播电视大学证件专用章1枚;(4)**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1枚;(5)**职业技术学院印章1枚;(6)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乡**村村民杨某乙伪造车架号1个,获利260元;(7)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永登县**镇**村村民桂某某伪造高中毕业证1本,获利180元;(8)2019年6月份,为河南省太康县**镇**村村民杨某丙伪造机动车车辆保险单、检验合格标识和强制保险标识各1份,获利200元;(9)2019年6月份,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居民王某甲伪造车辆强制保险单1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1枚;(10)2019年6月份,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赵某某造大学毕业证1本,获利300元;(11)2019年7月份,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村民吴某乙伪造大学毕业证1本,获利300元;(12)2019年7月份,为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小区居民陈某乙伪造珠宝证书1本,获利60元。

2.被告人时某某、仇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镇**村村民李某丙伪造高中毕业证1本,获利200元。

3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时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2019年6月份,为河南省太康县**镇**村村民杨某丁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本,获利200元;(2)2019年6月份,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镇村民黄某乙伪造驾驶证1本,获利200元;(3)2019年7月份,为陕西省汉阴县**镇**街村民陈某丙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获利200元;(4)2019年7月份,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社区居民蒋某某伪造驾驶证1本,获利200元。

2.被告人时某某、仇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2019年6月份,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村村民陈某丁伪造其女友王某乙居民身份证1张,获利200元;(2)2019年7月份,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号小区居民邱某某伪造祁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学生证1本,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伙同仇某某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时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仇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彦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被告人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含光盘12张)。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漳县人民法院,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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