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村**排**号,现住青岛市胶州市**街道**村,个体。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09时17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青岛市黄岛区S3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外环路口右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临沂****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S3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相撞,致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杨某某符合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菡菡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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