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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时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9********,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南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7********,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镇**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两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10日,我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0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该二人当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租房内,以发送黄色视频为诱惑,让他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小草莓”购买礼物并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时某某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20部以上,非法获利30000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该两被告人手机中查获淫秽视频99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说明、随案移送清单);

2.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QQ群聊截图、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发送视频情况明细、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4.被告人时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附鉴定资格证书);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附视频清单、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20部以上,非法获利3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该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该两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处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如果该两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稚华 赵李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张某某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苑**幢**单元**室。被告人时某某联系电话1361364****,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58841****。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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