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时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在肥东县**镇**小区**栋楼下附近,时某某与宋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宋某某先用嘴将时某某右手小指咬伤,时某某后用口将宋某某左手食指咬伤。后经过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某某和宋某某的伤情均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和时某某互相故意伤害对方,且均致对方轻伤二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妹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时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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