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时士虎,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士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时士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20年1月20日18时27分许,被告人时士虎酒后驾驶皖KW****号小型轿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镇**路口时,撞到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上停驶的丁某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载带王某某),致丁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时士虎弃车逃逸,并指使他人顶包肇事驾驶人。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被告人时士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时士虎的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时某甲、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时士虎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士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士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时士虎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他人顶包肇事驾驶人,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时士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敏强
计少苓
检察官助理:胡囡囡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时士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补充证据材料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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