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旭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80********,蒙古族,高中,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旭某某在**(亲戚从镶黄旗过来参加婚礼)跟家里喝了四杯草原白酒,出来驾驶蒙*****号风朗牌小型轿车沿重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察哈尔大街准备向西左转弯时与阿某某驾驶蒙****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重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过来的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鉴定中心对旭某某的血样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43.23mg/100m1.阿某某血样检测为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苏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346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日,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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