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旦润,男,傣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31021995********,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瑞丽市弄**镇**村**弄**村**号。因涉嫌盗窃、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润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旦润潜入瑞丽市弄**镇雷**村公所弄**村**号干某某家中,从干某某家中找到1把钳子、1把平口起子还有1把细镰刀做为做案工具,先是准备盗窃干某某家停放于一楼室内楼梯旁边的1辆黑色摩托车,因未能撬开车锁故未能得成(经鉴定价格人民币3780元)。随后被告人旦润去到了干某某家二楼,用起子将干某某的卧室门撬开,将干某某卧室内的1个绿皮铁箱抱到一楼的厨房,撬开铁箱后,在该铁箱内盗取了一个黑色塑料袋,该黑色塑料袋内装有16000元人民币现金和1条金项链(未追回),盗窃得手后,旦润逃离现场。
2020年0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旦润在瑞丽市弄**镇雷**村公所弄**村香蕉地被受害人干某某发现,并被干某某扭送至瑞丽市弄**镇雷**村公所弄**村公房,瑞丽市公安局弄**边境派出所于2020年07月24日17时许在瑞丽市弄**镇雷**村公所弄**村公房将涉嫌盗窃的旦润抓获。后经依法搜查,查获旦润所持有的棕色包1个、金黄色的oppo手机1台、用肥皂盒装的毒品海洛因3盒,其中1盒是用红色的肥皂包装,经称量净重9.23克;1盒是用绿色的肥皂盒包装,经称量净重9.94克,还有1盒是用上面盖子是绿色底盒为蓝色的肥皂盒包装,经称量净重9.93克;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1瓶,经称量净重9.46克;外用1个贴有标签纸的白色塑料瓶盛装,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颗,经称量净重1.41克;外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鸦片1坨,经称量净重11.04克;另外还有现金人民币5186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38.5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41克,毒品鸦片11.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润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旦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旦润一人犯有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旦润自愿认罪认罚,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野
检察官助理:郑小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旦润_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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