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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甲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旦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7********,藏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城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1日04时10分许,被告人旦某甲驾驶藏AH***号小型轿车,沿娘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娘热路“向阳菜市场”门前路段处时,被夜间酒驾检查组当场查获,经对旦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第一次120mg/100ml、第二次126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旦某甲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旦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1.72mg/100ml,证实旦某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明(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旦某甲无驾驶证资格)、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汽车所有权等情况(车辆所有人:旦某甲)。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证据保全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表(120mg/100ml、126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3、被告人旦某甲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10日晚上22时许,其在拉萨市八廓商城美食街7号酒吧与几个朋友一起喝酒,一共喝了大概1箱百威瓶装后,到了11日凌晨3时许,旦某甲驾驶藏AH***号小型轿车送朋友到幸福新村,当行驶至娘热路向阳菜市场门前路段处时,被夜间酒驾检查组当场查获。4、证人旦某乙的证词主要证实2019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旦某甲与旦某乙等几个朋友在八廓商城美食街7号酒吧喝完1箱百威瓶装酒后,旦某甲驾驶藏AH***号小型轿车送旦某乙前往幸福新村,当行驶至娘热路向阳菜市场门前路段处时,被夜间酒驾检查组当场查获。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72mg/100ml的事实。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拉萨市八廓商场美食街7号酒吧)及所饮酒类(百威瓶装)的事实。7、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旦某甲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拉萨市城关区**巷**号

2.案卷2册,光盘2张,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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