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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465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41985********,藏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青海省兴海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镇**村**社**号,现住本市津南区**镇**里**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旦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城厢西路天街茶艺文化广场负一层C-009号喜马拉雅文玩店内销售疑似象牙制品,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疑似象牙制品5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件为象牙制品,其余3件不能确定具体种属。被告人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驰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旦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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