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9********,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红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旦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在红原县麦洼乡亚格梁沟扎某某家冬草场盗窃被害人扎某某家6头牛,经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头牛的价值为33500元(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3500元(叁万叁仟伍佰元整),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强
检察官助理:吴杨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旦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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