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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某合同诈骗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11995********,藏族,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羁押前住本市城关区**路**号**号**居委会**组**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在值班律师卢文杰的见证下被告人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旦某某未在房东的授权下,私自改变房屋预售价格,欺瞒被害人卓某某,私自跟被害人卓某某签订出售本市城关区领秀、翡翠湾5栋一单元802号房屋购房协议,骗取订金2万元整。

2019年12月08日15时许,被告人旦某某未在房东的授权下,私自改变房屋预售价格,欺瞒被害人尼某甲,私自跟被害人尼某甲口头达成出售本市城关区领秀、翡翠湾2栋1单元403号房屋购房协议,骗取订金2万元整。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旦某某未在房东的授权下,私自改变房屋预售价格,期满被害人普某某,私自跟被害人普某某签订出售本市城关区领秀、翡翠湾5栋1单元902号房屋购房协议,骗取3万元整。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旦某某未在房东的授权下,私自改变房屋预售价格,期满被害人尼某乙,私自跟被害人尼某乙口头达成出售本市城关区领秀、翡翠湾5栋1单元803号为由,骗取4万元整。

以上四起事实共骗取现金110000元人民币,现追回赃款23500元人民币由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依法扣押,剩余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仁桑珠

                                 检察员: 箪增锣布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 张。

3.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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