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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9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南县**村**号,现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旦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村道由肃南县皇城镇河东村向河西村方向行驶过程中,将一马匹碰伤,被肃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皇城中队民警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旦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贡某某、格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有斌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肃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单行材料9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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