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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21988********,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住乃东区**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乃东区公安局乃东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乃东区公安局乃东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人旦某某与其朋友在乃东区雪鸽宾馆隔壁一酒吧饮酒娱乐,期间,旦某某饮用了二十瓶左右的百威牌啤酒。9月13日凌晨4时许,旦某某离开酒吧,驾驶藏CJ****轻型栏板货车从酒吧对面的台阶上行驶到雪鸽宾馆旁的行车道上,在行车道红绿灯处停车等红绿灯时睡觉,造成交通堵塞,被巡逻民警在查获。2020年9月13日05时10分,旦某某被民警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旦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6.0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旦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讯问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积极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拘役两个月并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红

检察官助理:索朗曲珍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旦某某现住乃东区**街道办**社区,电话1778903****;

2.公安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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