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旦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藏******号小型轿车,由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往米瑞乡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林米公路31KM+800M处时,由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及操作不当,致使肇事车辆撞到道路左侧被害人处某某,造成被害人处某某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旦某某血液乙醇鉴定,2020年1月13日,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86.8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被告人旦某某三面照片、常驻人口基本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传唤证、不予解剖及不予尸检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被告人旦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程序告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群某某、次某甲、平某某、次某乙、阿某某、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藏公物(理)鉴字[2020]023号检验报告,鉴定人:助理工程师旦增旺扎、高级工程师旺堆,鉴定结论:从XZ2020040023-J001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82mg/100ml。受理日期2020年1月12日,鉴定日期2020年1月13日;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照片1份、痕迹检验笔录1份、车辆痕迹检验照片1份、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各1份、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各10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①被告人旦某某询问笔录制作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②被告人旦某某讯问笔录制作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③证人平某某询问笔录制作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④视频播放器安装软件;
⑤肇事车辆藏******损坏情况细节、事故现场地上血迹照片、被告人旦某某在恒源小吃店门口停放车辆及驾车离去的监控录像和在恒源小吃店内吃饭过程的监控录像;
⑥旦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林芝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报案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使发生被害人处某某颅脑重度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旦增坚才
书记员 杨茗淇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旦某某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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