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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大军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旦大军(曾用名旦大金,绰号旦黑六、旦老六)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2********,汉族,初识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安宁市**街道**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大军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旦大军在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村**社,因本村村民被害人魏某某(女,殁年26岁)之子金某甲(男,殁年6岁)用石头砸到自家房顶,而与魏某某发生口角。当日18时30分许,双方再次争执后,被告人从家中拿出砍柴斧子,在村民张某某家附近,一路追砍对方,先后砍中魏某某背上的金某甲、前来劝解调解的村干部王某某(殁年48岁)和魏某某头颅部,致金某甲当场死亡,王某某和魏某某送抢救途中死亡。三名被害人的死因经东川区公安局(原东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系被他人用斧子砍击头部致开放性脑损伤出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旦大军作案后,逃离本村。2020年8月28日,在昆明安宁市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旦大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大军故意杀人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芮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旦大军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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