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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日沙布盗窃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日沙布,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越西县**镇**村**组**号。2013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康定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8日从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押回,现羁押于甘孜州看守所。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日沙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日沙布翻窗进入康定市姑咱镇黑日村移民安置小区王某某住宅内盗走一部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华为麦芒7手机、两个手机充电器和一双女式运动鞋。经鉴定,华为mate2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为3200元,华为麦芒7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日沙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日沙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日沙布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日沙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其他罪未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蓉

2021年1月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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