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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杨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单位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路**号。

诉讼代表人杨某甲,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2021982********,住无锡市梁溪区**街道**小区**号**室。

被告人杨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街道**小区**号**室(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乙,听取了被告单位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乙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乙在经营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涉案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涉案人员蔡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3949581.77元,涉及税额573870.86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入账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被告单位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573870.86元。被告人杨某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犯罪事实,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单位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乙作为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单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晗

检察官助理:马宝林

2020年7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街道**小区**号**室;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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