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无某某,男,身份不详。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4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无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无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西四巷10号1栋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格岭”牌电动车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格岭”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2、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无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西四巷联运宿舍2栋2单元101门口,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美豹煌”牌电动车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美豹煌”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0元。
3、2020年3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无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东二巷11号私人房楼下,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建设”牌电动车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建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0元。
4、2020年3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无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295号1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绿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
5、2020年3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无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八一路17号“绝味鸭脖”店铺门前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上的五个“超威”牌电瓶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超威”牌电瓶价值人民币54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无某某共作案5次,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8280元。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韦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无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盗“绿佳”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被盗“超威”牌电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其余被盗财物未能追回。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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