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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33号

被告人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阜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阜城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防控疫情需要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旋某某通过朱某某(已判决)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个。

被告人旋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结果、北京市专业人员信息查询结果;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晴

  检察官助理:冯  帅

2020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旋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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