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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贷款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63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施某某伙同陈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银行“闪电贷”征信系统管理漏洞,通过虚构客户职业等信息和伪造支付宝以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的手段,向**银行宁波市分行及其支行营业点,为通过中介从全国各地寻得的20名贷款人申办“闪电贷”,共诈骗贷款人民币415.2万元。被告人施某某伙同陈某某、林某某以及寻得客户的各层级中介通过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从骗得的贷款金额中分赃,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分得赃款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退赃11250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广电路莫泰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贷款资料、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徐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及另案处理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丽

检察官助理:陆清儿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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