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施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花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路**号)。被告人施某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 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施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施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施某购买了伪造人民币所需的电子模版、纸张、油墨、打印机等物品,后在其租用的房屋内,使用上述所购物品伪造面值100元、50元、20元、10元的人民币。2020年8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施某查获,并在其住处查获了大量伪造的人民币、防伪纸、打印机、裁纸刀等,其中面值100元的572张、面值50元的57张、面值20元的1815张、面值10元的6张、面值20元半成品286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鉴定,总面额为102130元为假币。
被告人施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提取笔录;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笔录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汪小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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