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被聘为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派驻南通负责全国范围**银行信用卡产品推广业务。2018年7、8月起,被告人施某某在“亚投彩票”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欠下数十万元债务。为了能继续进行网络赌博“翻本”,被告人施某某利用自己平安银行信用卡推销员的身份,虚构可以通过刷卡、然后分30天返还被刷全部款项,到期后即能实现额度提高的事实,利用自己从**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宝支付有限公司、**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办理的POS机,采用将客户信用卡授信最高额度的钱刷卡套现后,将手续费外的钱款打入自己绑定的银行卡内的方法,对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等93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除去部分返还的款项外,实际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69682.89元。
被告人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侦查人员查扣的被告人施某某使用的手机、POS机等物证;
2.被告人施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害人手机截屏照片、施某某POS交易及消费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曹某某、陈某甲等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雪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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