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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李集村下湾56号。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施某在汉川市南河乡南河新城菜市场门口,扒窃盗走被害人罗某某黑色手提包内的人民币2900元。

2、2019年1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施某在汉川市南河乡南河新城菜市场内,扒窃盗走被害人张某某黄色袄子外口袋内的人民币2120元。

3、2019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施某在汉川市南河乡南河新城菜市场内,扒窃盗取被害人姜某某元钱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被姜某某当场发现,犯罪嫌疑人施某将人民币丢在地上逃离,后被被害人姜某某追打。

4、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施某在汉川市南河乡南河新城菜市场内,扒窃盗走被害人尹某某蓝色睡衣左边口袋内211元人民币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盗人民币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张某某、尹某某、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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