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7********,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科科长、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片区工作组副组长,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8月2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施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片区工作组工作期间,利用经手工作组经费开支、发放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工作组经费16.7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施某某在计算工作组当月开支过程中,虚列支出1.5万元据为已有。
(2)2016年12月,施某某在发放工作经费过程中,将应发给陈某某1.5万元,叶某1万元,张某某1万元,蒋某、付某和王某某分别0.5万元,共计5万元据为已有。
(3)2017年9月,施某某在对当月收入记账过程中,未将一笔1.605万元的经费登记入账,并将该1.605万元据为已有。
(4)2017年9月,施某某在发放工作经费过程中,将本应发给职工的经费共计8.62万元据为已有。
二、受贿罪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施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片区工作组工作期间,利用从事房屋征收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拆迁户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拆迁户贿赂共计人民币40.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陈某甲为了感谢施某某对其房屋征收时给予关照,帮忙少扣其部分违章面积,在七星关区人民公园附近送给施某某1万元。
(2)2016年下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吴某某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少扣点违章面积和安置一套现房,在七星关区洪南路一家私房菜馆内送给施某某2万元。
(3)2016年下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陈某乙与其丈夫刘某某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少扣点违章面积,请施某某在七星关区洪南路银杏酒楼吃饭。饭后,刘某某在送施某某回家的路上送给施某某4万元。
(4)2017年上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徐某某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少扣违章建筑面积和将安置房选在碧玉家园内,在七星关区杜鹃大道施某某车上送给施某某3万元。之后施某某安排**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康某某少扣了徐某某家部分违章面积,并分给康某某1万元。
(5)2017年上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鲁某甲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及时征收其房子、签订合同并及时送审,在七星关区档案局下面岔路口“回家吃饭”餐馆内送给施某某3万元。
(6)2017年上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陈某丙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及时让其房子签订补偿合同,顺利获得补偿款,在七星关区****施某某家中送给施某某5万元。
(7)2017年8月份,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鲁某乙为了感谢施某某帮忙及时丈量征收其房屋,在七星关区阴底乡**村施某某老家送给施某某0.5万元。
(8)2017年下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马某某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将其原属于违章建筑的天井坝子算为合法面积,通过其亲戚邵某某在七星关区洪山路南方电网附近送给施某某2万元。
(9)2017年下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陈某丁为了感谢施某某帮其及时签订补偿合同,顺利得到拆迁补偿款,通过其侄儿陈某戊在七星关区****小区内送给施某某2万元。
(10)2017年下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赵某某为了感谢施某某帮忙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赵刚丈量其房屋,约施某某在招商花园购物中心“过锅瘾”餐馆吃饭。饭后,赵某某在施某某的车上送给施某某1万元。
(11)2018年上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张某甲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少扣点违章面积,请施某某到其家中吃饭。饭后,张某甲送施某某回七星关区****停车场时,送给施某某3万元。
(12)2018年上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阮孝伦、潘某甲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少扣其房屋违章面积,通过潘某乙分两次送给施某某1.2万元,其中,在七星关区融府天地附近送给施某某1万元,通过微信转账送给施某某0.2万元。
(13)2018年上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杨某某为了感谢施某某帮助其少扣违章面积和多算附属设施,通过温某某在****施某某家中送给施某某1万元。
(14)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张某乙先后分三次送给施某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分别为:
2018年上半年,张某乙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及时丈量修建在**村***组的违章建筑,在七星关区****施某某家中送给施某某4万元;
2018年下半年,张某乙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及时丈量修建在**组的违章建筑,在七星关区****小区门口送给施某某3万元;
2019年上半年,张某乙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少扣邱某某在甲秀村***组的违章建筑面积,在七星关区****小区门口送给施某某2万元。
(15)2018年年终,**拆迁工作组的临时聘用人员翟某某为了和施某某搞好关系,在工作上得到施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在施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施某某1万元。
(16)2019年上半年,七星关区**办事处拆迁户潘某甲为了请施某某帮忙安排两套安置现房,在七星关区滨河西路美食城附近送给施某某1万元。
(17)2019年上半年,梁某某为了感谢施某某帮忙及时丈量其亲戚查某某家在碧玉村***组的房子,在七星关区甘海子安置房附近送给施某某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聘用合同书、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情况说明、相关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为拆迁户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拆迁户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施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某对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施某某对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金必思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调查卷7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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