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市**镇**路**号,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施某某经预谋抢劫后携带装有榔头的挎包来到被害人高某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的家中,先将之前的借款还给被害人高某某,在被害人高某某打开保险柜之际,被告人施某某用榔头对被害人高某某的头部进行击打,后与被害人高某某扭打在一起,榔头被抢下后,被告人施某某用木凳继续攻击被害人高某某,致被害人高某某昏迷。被告人施某某随即将保险柜内的人民币203070元,美元477元,中国银行20万元存单一张,中国工商银行30万元存单一张,耳环一对,手镯一只,戒指七枚装于塑料袋中逃离现场,将上述财物藏匿于其位于成都市**街**号附**号的家中,换下作案所穿衣物后逃离成都。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区**购物中心被抓获归案。
赃物和作案工具榔头于案发当日在成都市**街**号附**号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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