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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施某,男,1991年****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隆阳区****村委****,现住隆阳区******公司。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8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15 日该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施某共向何某、李某、杨某甲(另处)、杨某乙(另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65粒,经侦查实验,约重103.30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施某以300元的价格向何某、李某分别贩卖3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6月初的一天,施某在杨某甲家以500元的价格向杨某甲贩卖了2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7月28日,在隆阳区蒲缥镇王头寨村委会龙井村施某以3000元的价格向杨某乙贩卖了3袋(每袋约196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8月初的一天,在隆阳区蒲缥镇王头寨村委会龙井村施某以4000元的价格向杨某乙贩卖了2袋(每袋约196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3.305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施某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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