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施海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站。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10年11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8月2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施海龙来到瑞安市**镇**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宇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藏匿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酒店旁边。同日凌晨2时47分许,被告人施海龙来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杂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藏匿在瑞安市**镇**一工厂对面路边。经估价,被盗的天宇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杂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99元。
2020年11月16日11时,被告人施海龙在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浦新东路一带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销售统一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海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施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海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海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海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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