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施某(曾用名: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7********,云南省景东县人,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孟连县**镇**村**组自建房。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7月21日我院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普洱检察院经过审查于8月6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施某系长期吸食毒品卡苦的吸毒人员。从2019年5月起被告人施某多次驾驶汽车从孟连县到缅甸佤邦特区低价购买毒品鸦片、干草制毒物,然后运至孟连县**镇**村**小组自建房院子内出租房中,通过对毒品鸦片进行溶解、加热、过滤等步骤最终制成成品卡苦,包装在透明自封袋内用于吸食。2020年3月19日7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孟连县**镇**村**小组自建房二楼抓获被告人施某。后依法对出租房进行搜查,当场从该房间二楼卫生间洗漱台架子上查获用1盒用黑色纸盒包装的毒品卡苦,经称量:毒品卡苦净重为0.95克;从二楼楼梯口正对面卧室床头柜上查获1盒用银色铁盒包装的毒品氯胺酮,经称量,计净重为:1.15克;从二楼阳台保险柜内查获2发军用子弹;后民警将被告人施某带到其自家出租房当其面对出租房进行依次进行搜查,当场从施某家第一间出租房客厅茶几上查获1盒用黑色纸盒包装的毒品卡苦,经称量:计净重为4.82克;从该茶几第二层查获2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卡苦,其中大封口袋中的两块毒品卡苦,经称量:净重为2.66克;小封口袋中的一块毒品卡苦,经称量:净重为7.69克;后被告人施某在现场向民警交代第二间出租房就是其制作毒品卡苦的地方,里面有其用于制造卡苦的工具及原料,后施某主动配合民警找来2把钥匙打开了第二间出租房,开门后,民警当场从第二间出租房中间茶板下查获1地用黄色袋子包装的毒品鸦片,经称量:净重为1497克;从第二间出租房卫生间内查获2袋毒品鸦片:其中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1袋毒品鸦片净重为682克;另用布袋包装的1袋毒品鸦片经称量:计净重:571克;第二间出租房木墩上查获用银白色锅装的1锅毒品鸦片液体,经称量:净重1221克;从第二间出租房桌子上查获1杯用塑料杯装的毒品鸦片液体,经称量净重289克;从第二间出租房茶板靠墙处查获2瓶用矿泉水瓶装的毒品鸦片液体,其中一瓶净重为21克;另一瓶经过称量净重为48克;当场从第二间出租房茶板上中间位置查获用百事可乐瓶装的毒品鸦片液体1瓶,经称量计净重为882克;从第二间出租房茶板上查获1瓶用昆仑山泉矿泉水瓶装的毒品鸦片液体;经称量计净重为507克;从第二间出租房茶板上查获1袋用塑料袋包装的马蹄草制毒原料,净重: 4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毒品称量、检材等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交办书等;3.证人许欢的证言;4.被告人施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施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定管制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施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份,U盘1个,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1份,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
3.查获的毒品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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