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施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18时许,施某到威宁县六桥街道街心花园中国移动营业厅内假装办理业务,趁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李某某打扫卫生时,将李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华为P30手机盗走,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P30手机价值5186.16元。
2020年7月9日20时30分许,威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威宁县六桥街道沙淤路的出租屋中将施某抓获,并在其出租屋找到被盗的华为P30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爱
检察官助理 杨启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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