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施某甲,曾用名施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19年4月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甲以民间借贷为名,采用与被害人裘某某签虚假借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收取砍头息等套路方式,骗取被害人裘某某人民币62000余元。
2.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甲以民间借贷为名,采用与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签虚假借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收取砍头息等套路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等人人民币4000元。
3.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甲以民间借贷为名,采取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虚假借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收取砍头息等套路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
4.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甲以民间借贷为名,采取签虚假借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收取砍头息等套路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39000元。
综上,被告人施某甲诈骗金额共计10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前科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施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搜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截屏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娅萍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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