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施某甲(曾用名:施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住南京市鼓楼区**新寓**号**室。被告人施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施某甲担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项目安全员期间,负责保管工地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其为了获取好处费,将卡提供给姜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用于在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处刷卡就诊、购药套现,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16360.4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施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施某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社会保障卡支付记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