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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施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杭州市萧山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施某甲经人介绍在绍兴市柯某区加入“IAC”手机APP客户端。“IAC”宣称利用社交软件传播广告就能收益,以互联网为载体,要求参加者交纳200元购买“激活码”进行激活成为会员(平台会员分为10个级别M1-M10),并获取购买平台虚拟种子(2000元/个)获得静态收益(即M1-M10级会员种子每日分别按照1%-2.8%不同比例成长,7天后可以收割)和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即M1级提取一代的6%;M2级提取两代,一代的6%,二代的5%;……以此类推,M7提取七代;M8、M9、M10提取无限代)的资格,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会员级别的晋升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和级别作为主要依据(即注册并成功购买一笔种子即晋升为M1级,M1发展3个M1晋升为M2;M2发展3个M2晋升为M3;……以此类推,M9发展3个M9晋升为M10),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

2018年6月26日该传销组织将IAC资金互助平台改版为ADC挖矿平台,植入IAC会员数据,运作模式、运营模式等同于IAC,种子改为C币,会员级别由M1-M10改为L1-L10。

被告人施某甲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帮助扩大传销规模,其下线层级为6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至少为30人。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上下层级结构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蔡某某、罗某某、桑某某、潘某某、诸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翁某甲、翁某乙、陈某某、魏某某、王某丙、金某某、王某丁、施某乙、夏某某、施某丙、沈某某、杨某某、漏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傅某某、胡某某、施某乙、宋某甲、朱某某、寿某某、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Noah524619_施某甲文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骥

2020年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方式:1306556****;

2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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