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单位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号91350582MA32FFW6X9,单位地址晋江市龙湖镇前港村115号3楼,法定代表人施某乙。
诉讼代表人施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村**号,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施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施某甲在经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期间,共拖欠余某某等43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95788元。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施某甲欠薪逃匿并变卖公司货物用于归还信用卡账单。2019年8月22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方式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施某甲在2019年8月28日前向工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其仍未支付。案发后,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已支付余某某等43名工人工资款合计人民币155000元。
2020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施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向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投案。
被告人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施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案移送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晋江市人民法院付款票据、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工人工资、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施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已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施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光盘六张、U盘一个。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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