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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现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村**区**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姚某某(上网追逃)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柬埔寨先后开设JJ赌场、恒盛赌场、金太阳赌场,上述三家赌场均以吸引中国公民参与现场及网络赌博为主要客源,被告人施某甲在JJ赌场入股1个点,投入股金8万元人民币,合计非法获利38.5万元人民币;在恒盛赌场入股19个点,投入股金114万元人民币,合计非法获利94.8万元人民币;在金太阳入股7个点,投入股金42万元人民币,合计非法获利14万元人民币;在以上三家赌场共计投入赌资164万元,共计非法获利147.3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施某甲到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主动向七台河市公安局民警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证人吕某某、朱某某、施某丙、施某丁、黄某某、施某戊的证言;

2.​ 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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