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某某检第二刑诉〔2020〕2004号 

  被告人施某甲,曾用名施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栋**室2010年10月0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施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U5****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黄岩返回椒江,途经黄岩内环线红四菜场对出路段处时追尾王某某驾驶的浙J2XH10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施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检验,被告人施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金军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10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