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施某甲(绰号“大奶奶”),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浙江省文某某**乡**村**。因赌博,于2019年2月12日被文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某某**镇**村,住浙江省文某某**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7月4日被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3月15日被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违反旅客住宿登记,于2011年11月2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12月7日被文某某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县**镇家中、大峃镇龙德嘉苑16楼套房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赵某甲、刘某某、许某某、施某乙、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抄捺的形式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施某甲在本县大峃镇豪都宾馆房间、周山佛殿、双桂老房子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赵某甲、苏某某、许某某、施某乙、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抄捺的形式赌博,并从中获利。其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施某甲在豪都宾馆合伙开设赌场。
被告人施某甲于2019年5月16日在本县大峃镇威尼斯咖啡厅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在本县大峃镇君悦大酒店附近被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苏某某、陈某甲、刘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许某某、周某甲、施某乙、毛某某、潘某某、陈某乙、胡某某、周某乙、赵某丁、雷某某、叶某某、陈某丙、赵某戊、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或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际当
检察官助理 周佳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779****;1516873****)。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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