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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施某乙等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施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乙,绰号“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里**号, 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路,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广西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号, 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5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外号“某某戊”、“某某己”,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31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乙,外号“某某庚”,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丙,外号“某某辛”、“某某壬”,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日被上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癸”,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现住南宁市江南区**路**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某某A”、“某某B”,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南宁市**路**村**,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7月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外号“某某C”,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丁,外号“某某D”,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刘某甲、颜某甲、郭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郭某乙、颜某乙、施某丙、黄某乙、黄某丙、郭某丙、郭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施某乙、刘某甲、颜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郭某乙、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郭某丙、郭某丁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被告人施某甲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广西横县平朗乡稔歌村开设赌场,以“数玉米粒”的方式,坐庄与他人进行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施某乙、刘某甲、颜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郭某甲、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方某某、颜某甲、颜某乙、施某丙等人先后入股该赌场。赌场的股东一起出资合股并坐庄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天赌博结束后,扣除赌场开支,获取的赢利由当天入股参赌的股东平分。被告人郭某丁在赌场里做“合利”,被告人郭某丙为赌场放哨。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场时常在稔歌村委稔歌村、泊刀村一带更换场地。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刘某甲、颜某甲、刘某乙、郭某甲、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郭某乙、颜某甲、颜某乙、施某丙等人合股,每人出资3000元在横县平朗乡稔歌村委泊刀村附近山坡上开设赌场并坐庄赌博。当天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抓获参赌人员等二十余人。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颜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郭某甲、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黄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施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施某甲、郭某丁、郭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郭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颜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施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书证;

2.韦细利、施少娟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刘某甲、颜某甲、郭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郭某乙、颜某乙、施某丙、黄某乙、黄某丙、郭某丙、郭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刘某甲、颜某甲、郭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郭某乙、颜某乙、施某丙、黄某乙、黄某丙、郭某丙、郭某丁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光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刘某甲、颜某甲、郭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郭某乙、颜某乙、施某丙、黄某乙现被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丙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丙、郭某丁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拾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壹份、量刑建议书壹拾壹份、光盘壹拾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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