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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施某乙等人诈骗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8〕588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莱州市**街道**村村委委员、渔业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街道**村**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施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街道**村**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施某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街道**村**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街道**村**号。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戊,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街道**村。2018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施某丁、施某戊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莱州市**街道**村有一片集体海域,后因渔业部门管理需要,村委决定以被告人施某甲等四名村委成员的名义确权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证》。

2013年12月份,为骗取国家对养殖机动渔船发放的油价补助款,被告人施某乙、施某丙及被告人施某戊、施某丁父子,与并不从事海域养殖生产活动的被告人施某甲共谋,在养殖渔船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分别将被告人施某乙、施某丙、施某戊名下的鲁莱州渔养62006号、鲁莱州渔养62212号、鲁莱州渔养62072号三条养殖渔船过户到被告人施某甲名下,通过被告人施某甲名下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使三条渔船具备了申报油价补助款所规定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为同一人”的条件。

经查,2013年度至2016年度,被告人施某乙、施某丙及施某戊、施某丁父子的三条养殖渔船并没有在确权海域中从事正常的养殖生产活动,但在每年申领油价补助款时,在被告人施某甲的协助下,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证明、申请表、审核表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以达到领取条件,骗取四年的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款共计人民币534666.65元。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施某丙、施某丁分别向莱州市公安局上缴骗取的燃油补贴款各1506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施某丁、施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施某丁、施某戊骗取国家油价补贴款,数额分别为特别巨大和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红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现羁押于莱州看守所,被告人施某丙、施某丁、施某戊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村。

2.侦查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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