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甲、何某某、施某乙贩卖毒品案)_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施某甲,**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0********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 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广州市增城区**镇**幢**房,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 年 8 月 24 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曾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 年 9 月 30 日经广州市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曾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号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镇**村**队**号,案发前住广州市增城区**镇**街**号**房,无业.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4年10月17日前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8 年 8 月 24 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曾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 年 9 月 30 日经广州市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曾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乙,**号某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广州市增城区**镇**栋**房,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8 年 8 月 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曾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 年 9 月 30 日经广州市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曾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何某某、施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 2018 年 6 月开始,施某甲和何某某合伙,租用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巷**号**号房**,购回毒品再加工,在增城区一带通过施国栋贩卖给他人,被抓获时在施某甲、何某某合租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塘西路七巷 7 号 402 号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 905.78 克。

2018 年 8月 23 日 22 时许,施某乙在施某甲的指使下将 120 克毒品海洛因卖给一男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6****,再转给施某甲。

2018年8月24日何某某在增城区新塘镇尚东阳光二期六栋2402 房被抓获归案;同日施某甲、施某乙在增城区新塘镇汇东国际Al 栋1004 房被抓获归案。

经理化鉴定,在施某甲、何某某合租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塘基西路七巷7 号 402 号房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痕检鉴定,在7号402房毒品仓库内的卧室床上清风纸巾塑料包装袋上的指印与何某某的相同;卧室桌子上黑色电子称塑料盖内侧的指印与施某甲相同;经DNA鉴定,在7号402房卧室桌子上装有晶状粉物品的密封袋4的擦拭子的20个基因座的STR分型与何某某的STR分型相同;在7号402房卧室床下方地面上“长”玻璃罐内装有块状物品的密封袋1的擦拭子的20个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施某甲的STR分型相同, 在7号402房卧室西北角地面上红色千斤顶的擦拭子的17个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施某甲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毒品、制毒工具等物证;被告人施某甲、何某某、施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何某某、施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达爱

2019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本案扣押款共107808.2元,现存于钦州市公安局指定帐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