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施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5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至启东市**镇**区东侧海岸外300米左右的浅滩上使用6口竖杆型张网进行捕捞,当日7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施某某捕捞到金钩虾、白菇鱼、梭子蟹、饲料鱼等渔获物共计188.8斤。
经鉴定,涉案网具为竖杆型张网,网囊网衣最小网目尺寸17mm;涉案渔获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67元。
归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耀辉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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