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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2时40分,双柏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双柏县***乡**村委会**村的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请调查处理”。2019年10月11日15时46分,民警持搜查证到施某某家住宅及生产用房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施某某引领民警到自家烤房内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射钉枪零部件(一根金属枪管、一个枪身、一个枪托)交给民警。经侦查,查获的疑似射钉枪零部件是施某某于2010年购买一支射钉枪后拆散存放至案发。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零部件枪管与枪身组装后该疑似枪各部件连接稳固,疑似枪支能正常击发,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涉案枪支零部件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芬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双柏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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