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住**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介业,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施某某于2017年2月注册为广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业惠”平台会员,并发展他人入会进行投资,后施某某在本市**镇**村**路**号开设“百业惠”实体体验店, 在未取得审批的情况下,向他人宣传、介绍投资“百业惠”平台将获得相当于投资年化率为30%的收益,以高额的积分返利模式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2019年9月9日,东莞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下发的线索,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广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施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路**号抓获。经司法会计审计鉴定,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百业惠”平台系统显示施某某直接吸存人数39人(其中3人系统所有账户为0),该39人汇款(充值)合计1453000元、现金积分转入4535750.42元;施某某实体体验店签约金额(分享推广模式)4758000元。施某某已获得部分投资参与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百业惠”平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2034

附:

1.​ 被告人施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五册(含光盘四张)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