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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88****(*),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港岛东区**街**号**楼**室。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施某某多次接受“大某某”(身份不明)的安排,携带货物走私入境以赚取带工费。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大某某”的安排下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1028******)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某厅入境,经海关申报台未向海关书面申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2.9千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2.9千克穿山甲鳞片为穿山甲属菲律宾穿山甲及马来穿山甲鳞片,菲律宾穿山甲及马来穿山甲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经核算,该批涉案穿山甲鳞片总价值30934.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现场查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等;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动鉴字[2019]第254号);5.电子数据:被告人施某某与派货人“大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穿山甲鳞片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山泉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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