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五常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自2019年2月至4月,在互联网**平台上开播招聘绣娘绣十字绣,收取绣娘押金,同时承诺十字绣绣好并邮寄到指定地址后会支付高额工时费的,绣娘将绣品按照要求邮寄出后,联系施某某支付绣品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及返还押金、邮费。被告人施某某诈骗崔某某240元,李某甲390元,刘某甲1920元,郝某甲1040元,王某甲2082元,刘某乙132元,李某甲27元,万某某773元,赵某甲273 元,赵某乙990元,郝某乙1348元,耿某某600元,樊某某1950元,王某己868元,朱某某262元,王某丙115元,隋某某710元,张某乙240元,白某某420元,王某丁410元,邵某某5880元,周某某80元,王某戊540元,赵某乙100元,单某某120元,张某丙160 ,王某庚3700元,孙某某1630元,李某乙4972元,丁某某730元,丛某某1000元,张某甲30元,蔡某某2150元,李某乙1180元,共计诈骗37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秦某某、张某丁、李某甲、冯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郝某甲、王某甲、崔某某、李某甲、刘某乙、万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郝某乙、耿某某、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朱某某、樊某某、王某丁、隋某某、张某乙、白某某、周某某、赵某乙、王某戊、单某某、邵某某、李某乙、蔡某某、孙某某、丁某某、张某甲、李某乙、丛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2年零6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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