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施某某注册一微信号****,使用朱某某(女,施某某的小学同学)的微信头像、昵称,利用微信功能“附近的人”添加网友,冒充朱某某与他人网恋,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财。2016年至2019年11月,施某某骗取周某某等五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937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施某某假冒朱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网恋,以买丝袜、买婚纱等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共计5400元。
2.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施某某假冒朱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网恋,以买鞋子等为由,骗取乔某某人民币共计737元。
3.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施某某冒充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网恋,以过节请吃饭、过生日、买香水等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840元。
4.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施某某假冒朱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网恋,以看病、买礼物等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491.73元。
5.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施某某假冒朱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网恋,以购买衣服、鞋子、电脑配件等理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8907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的母亲代其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硬盘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购清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7.搜查、检查、等笔录;8.微信及支付宝注册信息、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施某某全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17190****、1589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证据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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