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曾因盗窃罪于1991年5月被原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销赃罪于1996年12月被原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施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高某某、徐某甲去金华市婺城区古城范村承包鱼塘,之后以支付鱼塘承包费用、买鱼苗、饲料费用为由,从高某某、徐某甲处骗得人民币6500元,后于2018年10月被高某某、徐某甲识破后,施某某不愿意归还财物,由高某某、徐某甲从施某某工资中扣回。
2、2019年1月,被告人施某某对被害人徐某乙谎称车子过户需要钱,过户以后就可以偿还之前欠徐某乙的钱,从徐某乙处借到人民币1000元,经徐某乙多次催讨,施某某一直以车子还未卖掉或者买车子的人没现钱等各种理由拖延搪塞,不肯归还欠款。
3、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施某某找到被害人胡某某,谎称浙B88****黑色现代越野车系其表妹所有,其有权处置,可以过户给胡某某,并以支付购车定金为由,从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5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施某某谎称浙B88****黑色现代越野车系其所有,可以出售过户给被害人庄某某,以支付定金、过户费为由,从庄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施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方某某、陈某某、施某乙;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胡某某、徐某乙、高某某、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夏小帆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29****39。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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