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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3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4月23日期间,施某、陈某、杜某某(均已起诉)三人合伙,为实施诈骗向胡某某(已起诉)购买“融信科技”APP,并招募被告人施某某等数名业务员在湖北仙桃市**电子商务孵化园**房间内,虚构其公司可提供放贷服务的事实,以“融信科技”APP为工具通过微信聊天形式骗取被害人支付会费、保证金,从而实施诈骗。其中,施某(已起诉)负责购买被害人联系号码;陈某、唐某某(均已起诉)等人负责日常管理;唐某某、刘某、杨某某、田某某(均已起诉)和被告人施某某等业务员则负责具体对接各被害人,让被害人下载注册“融信科技APP”提交贷款申请,并谎称要支付VIP会员费或者保证金的形式才可以发放贷款,从而诱骗被害人支付相应钱款,由杜某某、胡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充当“财务”人员角色,诱骗被害人删除业务员的微信号及相应聊天记录。

自2019年1月13日至4月23日该犯罪团伙共骗取包括被害人徐某某(受骗地为杭州市江干区**隽园**幢**室)、白某、徐某某、罗某某等人在内的数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6488元。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936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已退赔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本、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信息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自述材料、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及同案犯施某、陈某、杜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刘某、杨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颖颖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71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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